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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不能“打折扣”

来源:莒南纪委发布时间:2020-10-26

“你自2016年8月开始在单位上班,每月有1500元以上的固定工资收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虽然你的党组织关系在农村,但是不能按照农村普通党员的标准来交纳党费......”

“我感觉自己工资不高,而且没有正式编制,所有就没有向党组织申报我的工资收入,导致少交了党费,这是我个人政治觉悟不高造成的......”

这是团林镇纪委对县委巡察组移交的未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进行谈话的场景。

“自觉、及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每名党员应尽的义务。定期交纳党费,就是为了不断提醒你要始终牢记党员身份。这背后其实体现的是党员的组织意识、党性意识和政治觉悟。一名合格的党员就是要履行好党员义务,完成好党组织分配的任务,如果连党费都不能按照规定交纳,又怎么保证他能积极投身到党的事业中去呢?”该镇纪委工作人员在谈话时说道。

“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愿意接受党组织对我的处理。我保证,以后一定主动自觉、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在履行党员义务中不断强化党性意识和纪律规矩意识。”经过谈话教育,这名党员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目前,该镇未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全部已经补齐应当交纳的党费。团林镇纪委也对镇组织办及存在问题的党支部下达了纪律检查建议书,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认真排查党员党组织关系转接不规范、党费交纳不及时、不合规等问题。同时,根据违纪情节,镇纪委已对违纪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立案审查。

“下一步,县纪委监委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立足监督基本职责,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县16个镇街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督促基层党组织全面自查自纠,健全党费收缴定期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台账管理、逐一整改销号,对不交、少交、欠交党费的违纪党员坚决予以查处。”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